关于防性侵安全教育
致家长的一封信
尊敬的家长朋友:
近年来,媒体曝光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事件频发。未成年人性侵事件让我们感到愤怒、痛心,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,加强未成年人性侵防范教育刻不容缓!
许多时候,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、对身边熟人的轻信以及受到侵犯后因所谓的“耻辱感”产生的“沉默”,让许多未成年人意识不到自己受到了侵害,也羞于主动求助。因此,必要的家庭教育可以为未成年人构建起自我保护的第一道屏障。
一、隐私保护请牢记、安全监护要注意!
请教育孩子认识自己的隐私部位(背心、短裤覆盖的地方),维护身体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。告诉孩子以下三种情形都属于性侵害:
1.他人触摸你的隐私部位;
2.他人指使你去触碰他的或别人的隐私部位;
3.他人让你看裸体及裸体照片、视频,甚至要拍摄你的裸体。性侵犯罪多为机会犯罪,防范的关键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。家长应尽到安全监护义务,提高对性侵犯罪的认识,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,教育孩子提高警觉,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,离家时告知父母出行情况,尽量避免外出独行;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,掌握基本安全常识,主动远离危险环境;教育孩子谨慎交友,远离社会不良青年。如无条件保持紧密看护,也应当不断提醒孩子注意安全、汇报行踪,规避风险。
二、熟人作案需警惕、网络交友有陷阱!
熟人作案的性侵案件占比高,家长需仔细观察、甄别您和孩子身边的朋友、邻居、同事等有无性侵危险,例如与孩子接触时有无流露过度喜爱、不必要的触碰,对于有疑似“恋童癖”的人应保持距离。青春期的孩子容易沉迷网上交友配对、线下见面约会,但网络交友引发的性侵案件占熟人作案案件的一半以上。请告知孩子网络交友的危险性,切勿随意曝光自己的照片、身份信息,切勿轻易与网友见面,食用网友提供的酒水、糖果等食物,更不能跟随网友到住处、宾馆等封闭的私人区域。
三、危机意识应树立、遭遇性侵要冷静!
家长请告知孩子,遇到危险要牢记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!能逃则逃,不能逃也要“智斗”。在人多的公共场合,可大声呼救或严厉呵斥,吸引路人、震慑坏人;在人少的场合,则要避免刺激坏人对自己采取更过激的行动,可想办法诱导 坏人带自己去“安全区域”,如商店、超市、餐厅、小卖部等人多的场合,伺机求救脱身。
请家长密切留意孩子的异常表现,如突然出现的情绪低落或暴躁、紧张焦虑缺乏安全感、身体有伤口或出现疼痛、无故多出零用钱等,这可能是孩子被性侵的迹象。当孩子遭遇不幸向您求助,切勿责备造成“二次伤害”,请安抚孩子并引导孩子讲清事情经过。然后迅速拨打 110 报警,并告知学校,切勿急于洗澡,要保存好案发时所穿衣物,配合警方陈述案发经过、提取生物痕迹、进行伤情鉴定,及时采取紧急避孕等措施。
四、法律法规要知晓、违法犯罪逃不掉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: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: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、侮辱罪、猥亵儿童罪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,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,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,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、包庇罪: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: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 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各位家长朋友们!事前的防范永远比事后的懊悔更有意义。保护未成年人、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学校、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在这里我们倡议各位家长,进一步担负起教育及监护孩子的职责,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,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!
师大思沁中学
2022年10月22日
来源 | 学生发展处
审核 | 李文德
终审 | 王章林